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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2022-08-22 09:17 来源:好房子网
导读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预售资金实行“政府监管、银行监控”模式

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预售资金实行“政府监管、银行监控”模式;所有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按照“留在项目、留在当地”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相关人士表示,《通知》全力支持诚信企业、优质企业、实力企业,全程监测资金流向;而对于问题企业,全程监测资金流向,还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

  根据《通知》,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止。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库中选择一家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交易中心依据监管部门的授权,应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对监管账户的设立及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解控等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长沙市设立市房屋交易资金监测专户的子账户作为预售资金监测专户(以下简称监测专户),对预售资金的交存和支出进行监测。购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预售资金,应全部通过监测专户存入到监管账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预售资金应按要求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支付,也应通过监测专户进行。

  按照《通知》,对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等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款项,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额度是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及工程进度等因素,结合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综合确定,为预售资金总额的20%,主体验收后,重点监管额度不得低于预售资金总额的10%;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解除全部预售资金的监管。

  重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性独立保函等额替代重点监管资金,保函有效期至少应超过项目预计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个月。如项目未能按期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保函的延期手续,否则,应当补足重点监管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1个月后,已售房价款未能达到预售资金总额的40%,在确保已售房价款留足20%后,可将其余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应首先用于项目的工程建设。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建设工程价款和材料设备款;非重点监管资金,在保证项目工程进度和房屋按期竣工交付的前提下,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买卖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可退还给原购房人。

  所有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按照“留在项目、留在当地”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擅自抽调。

  此外,《通知》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须与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交换。监管银行应加强对预售资金流向和流量的监控,建立预售资金解控台账,实时将监管账户内资金收存、支出的银行流水反馈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贷款银行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查处,监管银行有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要求的,依约定取消其监管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或未按三方协议约定收存、支出和使用预售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支出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可根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依法依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到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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